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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4-06-18 浏览:

(2012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学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教师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教师和科研人员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我校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处室领导是院系处室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校要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科研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在科研过程中要认真严格遵守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情况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学校要认真地把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和职责落到实处。

第十条 学校在高教研究室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各项职责:

(一) 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 定期检查院系处室学风建设工作;

(三)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 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 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六) 公布和上报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夸大研究成果;

(八)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收到市教委的批示或校内外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书面调查结论和相关资料。

(二)学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和有关处理意见,并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复查要求,也可向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校审查议决后的调查结论将在学校公告栏和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和上海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照法律、依照事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但经专家组调查取证后具备确凿证据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要结合本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上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