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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4-10-08 浏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 [2007]1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和 市府领导讲话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上海民院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二条 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1.学院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后 , 经注册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 保障待遇。

2.凡离校学生,则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3.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

(一)保障待遇

1.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 100 元;一级医 院 50 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 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2.大学生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指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 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 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

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二)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1.学院选定浦东人民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2.凡在浦东人民医院住院医疗的,应凭该院入院通知书到学院保健站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学生持住院结算凭证住院医疗。

3.凡在浦东人民医院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该院门诊大病证明

(大病登记申请表)到学院保健站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学生持 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4.对因病情需要到非选定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学院保健站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 算凭证上予以注明方可前去就诊。

5.就诊时需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6.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使用,学生应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 7 天内到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7.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超过 6 个月 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8.因病等休学期间及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学生需要在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向学院保健站联系登记后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的医疗费用,由学院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就诊学生必须向学院保健站提供原始的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明细帐单等)。

未经申请同意的慢性病不得住院医疗,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

学生凭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学生本人收取第四条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

(一)保障待遇 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

1.学院保健站内门诊医疗费用学生负担 10%。

2.学院保健站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学生负担 20%。

(二)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

1.学院选定浦东人民医院为定点医疗医院。

2.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学院保健站凭学生证就诊。

3.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院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的学生,由院保健站开具转诊单持学生证前往就诊,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可按规定向院保健站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4.学生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结算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5.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校外(包括在外省市)进行学院组织的 活动,居住在外的经学院保健站同意后经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6.学院内门急诊,由医生视病情处方,一般 1—3 日用量,就诊者不得指定或强求医生处方。

7.急诊范围一般指意外伤害,如严重外伤、脑血管意外、心律失常、哮喘持续状态,体温超过 38.5℃,突发不明原因的疾病等。

第五条 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就诊及医疗费用

1.外省市学生因病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参照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实行。

2.外省市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参照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实行。

3.本市学生因病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可先联系班主任后由保健站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后,到就近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医疗,医疗费用参照第三条第二款第九项实行。

本市学生普通门、急诊通过班主任联系保健站后参照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实行(学生负担 20%)。

第六条 其他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规章制度及本办法。

2.大学生医疗报销范围和相关处罚条例,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有关规定执行。

3.打架殴斗、交通事故不列入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

4.医院外配处方、自购药物、自费药物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

5.未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包括去私立医院、非医保定

点医院)就医等均不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所有费用自理。

6.一般的面部痤疮、酒糟鼻、镶牙、整容、美容等均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其费用不予报销。

7.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8.有关医院结算凭证、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转诊单等均需加盖学院医保专用章后有效。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