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资产管理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10-18 浏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具有专门用途,在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发展的专题项目资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上海市地方财政教育事业专项资金拨付和学院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本单位运行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一)师资队伍建设:重点是专业(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建设以及骨干教师的引进与青年教师培训等。

(二)学科专业建设:重点是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图书资料购置;教材建设、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等。

(三)国际化建设:重点是与国外名校合作项目;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海外名师计划等。

(四)信息化建设:重点是校园信息化平台建设;校园网建设;易班建设等。

(五)安全技防建设:主要用于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追加投入、功能开发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技防相关的高校保卫装备改善;安保技防工作人员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办法:

1. 专项经费下达后,财务处须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

2. 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学校分管校长负责审批,经费的开支项目和核销须有专题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同意,分管校长审批;

3. 各类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预算列支,同时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列支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需提出申请由学院指定部门统一购置;

4. 专项项目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含5000元),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5. 专项项目应在《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包括完成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使用报销注意事项:

1. 专项科研经费报销比例 20%用于劳务费,30%用于资料费,10%用于交通和通讯费,20%用于出版补贴,20%用于文具和其他零星设备购置。

2. 各类费用报销必须是当年版本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填写“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以及经手人签字;

3. 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必须办理支票或银行转账手续;

4.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购物发票不得发生联号或故意跳号情况;

5. 购买单件办公用品超过500元,必须先到学校后勤保卫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6.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必须制作“签收单”,列明人工费用发生的时间、内容、金额,由收款人签收后方能作为有效凭证报销。每人每月报销劳务费不得超过800元,超过将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否超出专题项目预算范围,以及是否有违规违纪现象;

第九条  经检查在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及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停止对该项专项经费的使用并上报分管校长、校长,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