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资产管理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11-0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推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仪器设备包含仪器、设备、家具、实验药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应用软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单位和部门(以下称用户)使用各类经费申请购置仪器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金额,为单价或批量仪器设备的人民币金额(其他币种金额应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式干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在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者必须回避。采购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仪器设备的校领导任组长,实验室与后保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由领导小组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后保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公开招标,是指用户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用户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竞争性谈判,是指用户与几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报价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用户请几家供应商一次性报价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用户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申请:用户应按项目要求或实际需要提出仪器设备采购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载明购置仪器设备的名称、目的、用途、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可行性论证:采购预算金额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提出申请,经校分管领导同意,报后保处备案;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用户提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领导小组审核讨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涉及特种设备、可能危机人身安全的设备装置、国家管控药品等必须经校安全办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及对应采购方式: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程序。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5万元的,由校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后保处备案。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长审批。采购方式由用户自行确定,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采购仪器设备应确保经费到位。经费使用要有计划或报告,款项的支付应按书面的合同或约定执行,报销应有相应组织机构或用户(项目)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人)的签字。
第十四条 纳入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用户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员等3人以上组成。
(二)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方案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二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采购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用户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员等3人以上组成。询价小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二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按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用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十七条   特定情况,只能从单一来源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用户应成立由用户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员等3人以上组成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国内订货合同由后保处以及用户与供应商签订。进口仪器设备合同由后保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代理签订,进口仪器设备的办理免税、委托外贸代理、报关等工作由后保处统一负责,用户要配合做好相关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用户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
第二十条 用户必须在采购约定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逐项测试技术指标、签署验收报告等。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采购约定或合同要求的,用户应及时取证并邀请供货商共同到场,依照约定、合同解决;双方有争议的要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后保处、档案室必须指派专人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完整的档案。纳入招标程序的采购,相关材料应由后保处统一进行分类管理、归档。采购活动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采购价格;
(三)采购方式,并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判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行为的校内相关单位或个人,经领导小组责任认定,视违规情节轻重报请学校进行相关处理。
(一)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现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供应商,经领导小组认定,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