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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

添加时间:2016-10-29 浏览: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以上内容摘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