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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的途径与处理程序

添加时间:2016-10-29 浏览:

 学生申诉途径(学生处、监察室)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处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和学生会主席等五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申诉处理流程(学生处、监察室)

1、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回执,送交本人,回执要由本人签字。允许违纪学生保留不同意见,对拒不签字者,可由有关人员注明;对不服处分决定的,本人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