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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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7-09-1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由专家学者教授组成,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院教学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为便于工作,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由各系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确立。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教学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随着学院发展,各系部逐步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