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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添加时间:2017-09-04 浏览:

     一、学生申诉途径(学生处、监察室)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处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和学生会主席等五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申诉处理流程(学生处、监察室)

 1.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回执,送交本人,回执要由本人签字。允许违纪学生保留不同意见,对拒不签字者,可由有关人员注明;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本人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