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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添加时间:2017-08-21 浏览: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38号)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逐年认定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或年级)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2.学工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主任(或年级组长)任组长,各班辅导员为成员的(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

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的、客观的、科学的认定。
    2.
以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3 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其它享受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除户口条件)的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 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情况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3)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5 倍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低于1.8 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且由于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亲及本人)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及突发自然灾害,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等情况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特殊困难。

四、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应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具体介绍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系)向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各班辅导员,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系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校(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修改。

初评名单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将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校(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并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校(系)审核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通过,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系(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将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信息汇总表》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五、学校及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的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在党和人民的关怀下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努力完成学业,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建设有用人才。如有违法违纪并经教育不思悔改的,由各系(或年级)查究并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决定是否停发该生当学年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七、本办法20169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