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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宿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8-02-20 浏览:

 

为帮助离校路途远,居住家中有困难的教职工解决后顾之忧,特制订本办法。

1、凡要入住学校宿舍的教职工均填写《住宿申请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认交后勤资产保卫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安排宿舍房号后,凭后勤资产保卫部门审核同意签章的《住宿申请表》到宿管员办理入宿手续。

2、宿管员凭《住宿申请表》陪同申请人对安排的宿舍放好的家具等设施进行交接查验,确认后由申请人在宿舍家具一览表上签署姓名、日期,领取门、家具钥匙即可入住。并开列由宿管员签署的姓名、日期的《住宿单》,住宿标准一间宿舍住两位老师。(一式二份,一份交其本人,一份交财务)

3、卧具等日用品由申请人自备。                   

4、申请人入住后不得擅自换房。如确有原因需要换房的,由本人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同意,由宿管员对其重新办理人住手续。

5、对擅自换房者,宿管员在对其指出的同时当即将其情况汇报至后勤部门负责人,经由后勤部门负责人指派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委派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无效的课取消其入宿资格。

6、办理完入宿手续后的《住宿申请表》由宿管员妥善保管。

7、如入住人员因各种因素不再住宿的,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即可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由宿管员与申请退宿人共同对宿舍内的家具进行交换,经宿管员确认同意,收回原发放所有钥匙,当即在原《住宿申请》备注栏内注明“同意退宿”字样,并签署宿管员姓名、日期。同时开列《退宿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其本人,一份交学校财务),对人为损坏的家具、设备应作出赔偿。

8、教职工经批准同意入住学校宿舍的应按规定支付住房费和用电费。

9、住房费及用电费的结算:

住房费:以《住宿单》和《退宿单》为依据,按日结算。

用电费:按实际用电表数结算(抄表由宿管员负责进行)

如已申请住宿,但未入住或虽不住宿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均为住宿处理。

注:退宿人员在办理完退宿手续三天后,一天内必须将其本人物品搬清。

10、本学校安排的宿舍只供申请人本人使用,凡申请住宿人员不得将所安排的宿舍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取消其原已核准的住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