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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耗材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8-03-1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1条 为规范实训耗材管理,本着降低成本、节约增效、服务教学、提高技能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条 本办法所称实训耗材指实验实训教学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如属于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同时包括低值品(指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量具、工具等)和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3  实训耗材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采管用分离,合理储存,节约使用”的原则。

4  实训耗材由教科处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使用,各系(实训室)按需领用。

第二章  计划及购置

5条 每学期末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各专业带头人(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训班级数量、实训项目及技能竞赛任务,编制下学期实训耗材用量计划(详细列出耗材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估价、用途、使用时间等),由教务汇总。

学校由教科处组织的全院性技能比赛、技能抽查及多媒体教学中所需使用的实训耗材,由教科处统一编制使用经费预算计划。

6条 各系、二级分院根据预算计划做出下学期实训耗材使用经费预算经系主任、二级分院院长初审后,每学期最后一周前报教科处。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系(专业)下学期实训耗材采购。

7条 教科处自收到各系报送的实训耗材使用经费预算后七日内,应根据学校批准的各专业全培养期生均实训耗材标准完成汇总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作为当期正式的实训耗材采购使用计划。

8条 实训耗材采购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改变耗材时,至少在该实验实训项目开课或技能竞赛开训前15天办理申请、采购,审批手续。具体程序为:院系申请,教科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追加实训耗材采购使用计划。

9条 各院系在编制实训耗材预算计划时,一般情况下,凡是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实验实训项目,学校按规定向学生定量提供能确保完成实验实训内容的消耗材料,在使用中损坏部分由学生自费负担。

实训耗材采购中要厉行节约,非技能比赛(抽查)训练不得指定实训耗材的品牌,一律以较低价格的同类型耗材代替。

学生开展课外实训实验活动的材料消耗,由学生自费全额承担,可委托后勤资产保卫处统一购买。

10条 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承办的实训耗材采购,应自收到教务处移送的实训耗材采购使用计划之日后七日内完成采购立项手续,15日内完成采购并办妥验收入库手续。

11条一次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按学校规定程序采购。一次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教科处会同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系部人员实行询价采购。

12条实训耗材采购可以一次性购买,或“一次审批(申报),分批购买”。具体采购方式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会商教务处和使用系部并报分管领导确定。

 13条 实训耗材采购中,必须“货比三家”,应尽可能集中、择优采购,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出现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一切后果由采购人员自负。

第三章  验收与入库

14条 实训耗材必须在教科处负责实验实训的副处长主持下,由实训耗材管理员和相关人员按规定组织验收,方能入库。

15条 实训耗材管理员验收时主要任务是按照采购清单逐项核对品种、品牌、型号、质量、数量,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实训耗材管理员和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在送货票据上签署验收人姓名。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教科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留存。采购的实训耗材若有差错,资产管理员有权拒收。

16条 实训耗材管理员要把验收合格的实训耗材及时入库,登记入账(数量、品牌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17条 材料采购人员凭实训耗材采购使用计划、采购合同、验收单和进货正式票据,经采购人员、教科处、部门领导签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帐。

第四章  库存和在用品的管理

18条 实训耗材库存应建立保管领用台账,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存放有序,账物相符,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

19条 要加强实训耗材库建设,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变、损坏和丢失。要加强物品的管理,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每个学期末教务处要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出现盈余或短缺情况,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稀缺和贵重物品,应该集中妥善保管,经常查对。

20条 根据集中管理、资源共享、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实训耗材。各实验实训室要按教学项目的需要和遵守勤俭节约的原则填报实训耗材领用计划,杜绝虚报冒领、积压浪费。

21条 领用实训耗材,严格实行交旧领新、以坏换新制度,范围包括:低值品、工具、刃具、防护品、电气用品材料等。

22条 对决定报废的低值易耗品,要作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原因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3条 各实验实训室为校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材料,应作为外单位寄存物资处理,单独设账记录,并及时结算清理。

第五章  使用、损坏、报废

24条 实验实训室领用实训耗材,应由实验实训室管理根据实验实践性教学任务安排表和实训耗材采购使用计划,或技能大赛(抽查)的需要填写《实训耗材领用申请表》。

25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耗材),须经系部教学主任或二级分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学生不得代替教师领用。

26条 教师领用低值耐用品(包括常用工具、量具等),需要填写《实训耗材领用申请表》,并经系主任审批,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需用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情况和原因交实训耗材库留底,对无故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27条 资产保管员凭审批后的《实训耗材领用申请表》如数发放,并登记台账。

28条 因管理不善,发生实训耗材毁损,应追究资产保管员或实验实训、技能大赛(抽查)指导老师的责任,可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9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要按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对学生进行实训操作指导;每次实训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保养设备、清点工量具、清洁工作场所、完成交接手续,并填写《实验实训登记表》,做好实训教学耗材记录。实验室管理员应于每学期末将登记表交系部或教科处存档备查。

30条 对残次、废旧耗材和包装材料,应安排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并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等。对无法再使用的耗材和废料,统一由教科处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31条 因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影响教学构成教学事故的,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3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资产保卫处、教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