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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网站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8-02-20 浏览:

 

一、总则

第一条 依照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院网站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络宣传教育的效用,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学校和社会的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三条  参与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是学院每一位师生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网站建设不设置全职岗位,但有专人负责,非专门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网站内容。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不真实的内容。

第六条 网站建设必须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网站管理员职责

第七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部门网站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 网站管理员定期向学院师生员工或相关部门提出撰写或提供网站更新维护所需要资料,学院师生员工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在已经获取更新资料的条件下,网站管理员应至少每两周对学院网站的动态新闻部分进行更新维护,寒暑假期间视情况适时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条 网站管理员以下行为属于违规

1.未经审核擅自发布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的;

2.工作懈怠,未按规定期限及时更新栏目;

3.擅自在网站上链接其它站点,擅自张贴广告;

4.擅自发布盗版软件;

5.擅自提供各种形式的收费或免费服务信息;

6.擅自利用学校网站存储空间谋取私利或利用网站空间进行非法交易;

7.擅自修改网站网页源代码,影响网站浏览速度的甚至造成网站整体瘫痪;

8.故意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造成信息损失或计算机硬件损失;

9.泄露网站操作密码;

10.其他涉及学校网站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员违规行为由院务会议讨论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更换网站管理员时,前任网站管理员应无条件向接任者提供全部的学校网站建设素材、源代码和网站管理密码。

三、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立的子网站,各部门可在网上正式发布信息。在网页上发布信息或增加其他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教育部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法规,不得在网页上或利用网络的服务功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有损学校形象或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在网站上发布的每一条信息,原则上需标明信息来源、作者、责任编辑等要素。力求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文字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执行谁主管、谁主办、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系部的负责人为网站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由分管宣传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和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子网站所有网上发布信息需要办理审核手续(审核表见附件),各部门同时要加大信息监控的力度。建立网站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接受、配合学校宣传保卫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对本部门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

第十六条 如在校内网站上发现有违犯法律、有碍社会治安的不健康信息,各部门各网络用户均有义务及时上报院长办公室和网络中心,相关部门在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的同时,一定要做好信息截屏备份等技术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该办法的信息发布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校党政办公室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关闭其子网站、屏蔽网页或收回信息发布权。

四、网站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八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应主动向社会各界推广学院网站,例如包括在名片、资料上打印学院网站的网址。

第十九条 学校网站首页可与其他和学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互相交换链接,例如相关高校,科研合作单位,实习基地等。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员可根据流量统计分析的结果,向学校相关教职员工提出网站内容的修改或更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需要将课件发布到学校网站上。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