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稳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安全稳定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细则

添加时间:2014-10-08 浏览:

 为加强我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2007]1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和服务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 我院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经注册取得学校有效证件即列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对象;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后,则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因病休学等原因延长学习期限并保留学籍的,仍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二、医疗保障范围

1.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大学生每次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按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学生个人负担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门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起付标准三级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 100 元;一级医院50元。

大学生的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限于精神 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并发 精神障碍、癫痫并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以下统称“门诊大病”的诊治,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2.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支付:校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补助资金负担90%;转诊到学校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补助资金负担80%;未经转诊又不属于急诊的及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购药品,外院外配处方购药,各种自费项目与自负部分的其他费用,医保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支付。患甲类传染病(含甲类管理性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三、医疗保障就医原则

1.大学生就医实行学院保健站制度和定点医院制度。(本院定点医院为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2.大学生患病,除急诊范围内的疾病,法定传染病及体温在 38度以上的不明原因发热(以下统称“急诊”)以外,必须先到院保健站就诊,转诊由接诊医生根据病情需要确定,一般转诊到定点医院,是否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是否属于门诊大病,一般由定点医院确定。

四、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

1.普通门急诊

①普通门急诊,一般均应在院保健站。凭本校学生证及校内一卡通就诊。院保健站不能处理的病症,由接诊医生开转诊单至学校定点医院诊治;定点医院不能处理的,必须由定点医院转至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机构诊治。

急诊者,可直接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救治或隔离治疗。急诊后需要复诊的,除病情特别严重或未解除隔离治疗的可在同一所医院继续救治以外,应回校内医疗机构治疗或转诊。

②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含寒暑假)等期间,居住在本市的,应回学校保健站就诊或转诊,居住在外省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健站同意并备案后,可在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病情严重或有转变的,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③因病情需要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或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凭完整病例,用药与检查明细单等医疗书面凭证,按规定向学校申请报销。

④普通门急诊费用的报销,大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转诊证明、转诊医院的完整病史资料及医疗费用明细账单,有效医疗费用收据等,填写《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医药费报销单》,每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100,在保健站办理报销手续。

2.住院和门诊大病

① 住院: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及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确认后,到保健站申领“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 7 日内至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急诊住院,住院学生可书面委托班主任(病情紧急的,可由其他老师代办或补办),凭急诊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班主任确认证明,委托人和住院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院保健站申领“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后,到医院代办住院手续。

②门诊大病,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登记申请表”和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确认后,到院保健站申领“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至出具“大 病登记申请表”的医院就诊。“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个月内有效,超过 6 个月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在 6 个月内需要变更门诊部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应到所在地的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构就医或转、转。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在出院治疗 6 个月,由保健站专人按规定汇总后至医保中心申请零。医保中心审核,将相关费用拨付至学院财务,并由财务 处约定时间支付给患病学生。

因病情需要转至非选定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五、医疗帮困和大学生帮困助学基金

1.大学生因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可按帮困程序申请资助。

2.学校鼓励与支持大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等。

六、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有冒名使用、转嫁使用,骗取大学生医疗保障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